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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55

2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其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3
本辦法所稱簽證,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入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免除輸入許可證。
4
本辦法所稱廠商,指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5
輸入附屬於貨品上之商標權、專利權、著作權及其他已立法保護之智慧財產權,其管理規定及貨品範圍,由貿易署會商有關機關後公告之。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