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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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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10 月 22 日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
共 4 條
第 1 條
開啟 ›
本辦法依
貿易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
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開啟 ›
本辦法之
主管機關
為經濟部,其業務由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執行。
第 3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稱簽證,係指貿易署或其委託之單位簽發輸出許可證;所稱免證,係指
免除
輸出許可證。
第 4 條
開啟 ›
本辦法所稱廠商,係指依
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
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
下一章 →
第二章 輸出規定
§ 5–9
回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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