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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輸出貨品係在我國產製者,應標示中華民國製造、中華民國臺灣製造或臺灣製造,或以同義之外文標示之。
  2. 前項輸出之貨品,除原標示於進口零組件上之原產地得予保留外,不得加標外國地名、國名或其他足以使人誤認係其他國家或地區製造之字樣。但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於貨品本身標示其他產地: 一、供國外買主裝配用之零組件,其產地標示在表明其最後產品之產地,並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 二、供國外買主盛裝用之容器或包裝材料。
  3. 依前項但書規定標示其他產地之貨品,仍應於內包裝或外包裝上標示我國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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