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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第二章 申請

§ 10–112

10
  1. 申請人提出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應檢具申請書,載明下列事項,並檢附相關資料,向經濟部為之: 一、符合第三條規定資格情形。 二、輸入貨品說明: (一)貨品名稱、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稅則號別、品質、規格、用途及其他特徵。 (二)貨品輸出國、原產地、生產者、國外出口商、國內進口商。 三、產受影響之事實: (一)產業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生產量、銷售量、存貨量、價格、利潤及損失、產能利用率、員工僱用情形及其變動狀況。 (二)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之進口數量、價格及國內市場占有率。 (三)該貨品申請日前最近三年自主要輸出國進口數量、價格。 (四)其他得以主張受影響事實之資料。 四、該產業恢競爭力或產業移轉之調整計畫及採取進口救濟措施之建議。
  2.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應載明事項及所需資料,申請人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經經濟部同意者,得免提供。
  3. 第一項第四款之調整計畫,得於申請日起九十日內提出。
11
  1. 經濟部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之申請,除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駁回外,應於收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交審議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但申請人補正所需時間,不計入三十日期限: 一、申請人不具備第三條規定資格。 二、不符合前條第一項規定,經通知限期補正而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
  2. 經濟部決定進行或不進行調查之案件,應即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並公告之。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