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品進口救濟案件,經濟部得依有關主管機關、受害國內產業、受害國內產業所屬公會、工會或相關團體之申請,交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以下簡稱貿易署)進行調查後交經濟部貿易救濟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審議。
對於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3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3 條,對於國內產業是否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需要綜合考量進口貨品的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以及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的增加數量及比率。同時也需要考慮國內受害產業的市場占有率、銷售情況、生產量、生產力、產能利用率、利潤及損失、就業情況以及其他相關因素的變動情況。 至於國內產業是否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除了考慮這些因素的變動趨勢外,還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的產能和出口能力,來衡量該產業是否會因為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受到嚴重的損害。 在進行上述認定時,經濟部應該考量調查所得的證據或資料,並且排除與進口無關的因素所造成的損害。 與上述論述有關的參考資料是《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這項法規提供了對國內產業是否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嚴重損害之虞的認定所需考量的因素,並且要求經濟部在進行認定時要考量相關的證據或資料。這些法規的設立,有助於確保在進口救濟案件的處理中能夠客觀、客觀地進行認定,並排除無關因素的影響。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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