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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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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國內產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之相對增加數量及比率,並考量國內受害產業之下列因素及其變動情況: 一、市場占有率。 二、銷售情況。 三、生產量。 四、生產力。 五、產能利用率。 六、利潤及損失。 七、就業情況。 八、其他相關因素。
  2. 2.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虞之認定,除考慮前項因素之變動趨勢外,應同時考慮主要出口國之產能及出口能力,衡量該產業是否將因不採取救濟措施而將受嚴重之損害。
  3. 3.經濟部於進行前二項之認定時,對於調查所得之證據或資料均應予以考量,如發現與進口無關之因素所造成之損害,應予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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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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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之虞名詞
  • 證據名詞
  • 予以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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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國內產業有無受嚴重損害之認定,應綜合考量該案件進口貨品之絕對增加數量及比率,及其與國內生產量比較…」(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