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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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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輸入配額。 三、提供融資保證、技術研發補助,輔導轉業、職業訓練或其他調整措施或協助。
  2. 2.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措施,不得同時採行。
  3. 3.第一項第一款措施,經濟部應通知財政部依關稅法有關規定辦理;第二款措施,經濟部得就相關事宜與出口國訂定執行協定;第三款有關農產品之救濟措施,由農業部辦理,其他救濟措施,由經濟部會同有關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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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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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稅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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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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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5 條規定:「經經濟部依本辦法認定產業受害成立之貨品進口救濟案件,得採下列救濟措施: 一、調整關稅。 二、設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