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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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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
  2. 2.前項案件產業受害之成立,指該案件貨品輸入數量增加,或相對於國內生產量為增加,導致國內生產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之產業,受嚴重損害或有嚴重損害之虞。
  3. 3.前項所稱嚴重損害,指國內產業所受之顯著全面性損害;所稱嚴重損害之虞,指嚴重損害尚未發生,但明顯即將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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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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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辦法所稱貨品進口救濟案件,指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一項申請產業受害之調查及進口救濟之案件。前項案件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貨品進口救濟案件處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