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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五章 稽查及考核

§ 26–283

26
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署得派員實地赴受補助單位稽查補助計畫執行、經費動支及支用單據自行存管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27
  1. 為促使受補助單位辦理推廣貿易業務發揮預期績效,貿易署得對補助計畫之辦理情形進行考
  2. 前項考核應就補助計畫之作業規劃、預算執行及推廣績效三方面辦理評估。
  3. 受補助單位在海外舉辦國際展覽、參加國際展覽與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活動時,應由本部委任駐外單位或貿易署,或委託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派員實地進行考核,如同一地區設有本部駐外單位及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時,由本部駐外單位負責辦理。
  4. 受補助單位應主動通知本部或外貿協會駐外單位派員前往考核。
28
  1. 受補助單位違反第九條第二項、第十二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或經第二十七條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欺騙行為之情事者,貿易署得依情節輕重酌減百分之六十以下之補助款、撤銷廢止補助處分、命受補助單位繳回補助款,並得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2. 受補助單位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貿易署應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酌減後補助款或對受補助單位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3. 前二項規定應附記於補助核定中,作為核定處分之附款。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