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署得派員實地赴受補助單位稽查補助計畫執行、經費動支及支用單據自行存管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
對於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26 條的釋義,根據本條規定,中央主計機關、審計機關、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及貿易局得派員實地赴受補助單位稽查補助計畫執行、經費動支及支用單據自行存管之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拒絕。這意味著這些機關有權利對受補助單位進行稽查,以確保補助計畫的合法執行,以及經費的合理使用和存管情形。 作為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最高行政法院相關裁定案件,直接涉及到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26 條的執行情況。在這些案件中,法院可能會根據法條的具體內容以及案件的事實來進行解釋和判斷,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該法條的適用和執行。 針對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引用最新的相關法律專書或期刊文章,以及法院裁定文件作為參考資料來進行釋義和論證。這能夠確保我們的解釋是基於最新和權威的法律資料,並且與問題有關聯度達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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