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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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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受補助單位辦理銷時,除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外,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十八條之規定辦理;計畫執行期間須跨年度者,應依各執行年度之實支情形檢附支用單據及相關文件,由貿易署依該計畫之核定補助比例核撥,且補助總額不得超過該計畫原核定補助金額。
  2. 2.應訴案件經最終認定後,並應檢附所聘請律師提出之答辯過程、對方體制不合理之處、事後應注意事項及其他相關之檢討報告,送貿易署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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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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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25 條規定:「因應國際貿易保護措施之受補助單位辦理核銷時,除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五款外,應依第十六條第一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