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提供的資料來看,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6 條主要是要求受補助單位在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一系列文件向貿易局辦理核銷,包括經費收支明細表、成果報告書、收據或統一發票、補助金額之支用單據、公開周知貿易局補助計畫之書面證明影本等。此外,還有針對赴國外舉辦或參加國際展覽者、獲補助差旅費者、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以及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的相關規定。 舉例來說,對於參加國際展覽計畫者,應檢附參展廠商領取補助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另外,針對組團赴國外拓展貿易計畫者,則應檢附團員名單、舉辦活動相片、與往訪地點之我駐外單位或國外公協會之聯繫文件及文宣廣告等資料。這些都是要求受補助單位在核銷時必須提供的相關文件,以確保補助款的合理使用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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