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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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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署。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署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17條的規定,補助經費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衍生收入,在經結算後,如果有賸餘,必須按照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如果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局將不予補助;另外,如果有預撥款項,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 依據中華民國行政院貿易處制定的《推展對外貿易補助辦法》,第17條規定如上。在這個法條中,主要是規範了補助經費產生的利息和其他衍生收入的處理方式,以及對於賸餘款和預撥款項的相應規定。 參考資料:《推展對外貿易補助辦法》中華民國行政院貿易處 例子:某公司在申請補助後,經營業務獲得了一定的利息收入,根據辦法第17條的規定,該公司應按照補助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局,並且將利息和其他收入全數繳還貿易局,以符合法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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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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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7 條規定:「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