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商品檢驗有關報驗、驗對、發證等作業之需要,特訂定本辦法。
商品報驗發證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辦法所稱報驗,指下列各種:
一、應施檢驗輸出輸入商品之報驗。
二、應施檢驗國內市場商品之報驗。
本辦法所稱驗對,指經產地檢驗符合規定而輸出國境之商品,於運抵港埠裝載前之驗對及其報驗程序。
本辦法所稱發證,指簽發下列證書。
一、輸出輸入檢驗合格證書。
二、國內市場出廠檢驗合格證書。
三、其他有關檢驗之通知書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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