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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第四章 電能收購方式

§ 10–112

10
能源用戶得請公用售電業收購其合格系統生產電能之餘電,及提供系統維修或故障所需備用電力;公用售電業除有下列理由之一,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准者外,不得拒絕: 一、能源用戶違反電業供電線路裝置規則或屋內線路裝置規則者。 二、能源用戶違反本辦法之併聯規範者。
11
輸配電業如發生電力系統事故或有安全顧慮時,合格系統應配合輸配電業要求,暫停供應電能。
汽電共生系統實施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