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準則依民營公用事業監督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一章 總則
§ 1–4共 4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天然氣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天然氣業務之部門,包括供氣業務部門及裝置業務部門。
二、供氣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天然氣供應業務之部門,其所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營業區域內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獨占用戶)及無營業區域獨占之用戶(以下稱為非獨占用戶)。
三、裝置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表外管初次裝置及表內管裝置業務之部門,其所服務之用戶按類別區分為獨占用戶及非獨占用戶。四、其他業務部門:指公用天然氣事業兼營其他非天然氣業務之部門。
五、受管制業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之業務,其性質屬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經營者。
六、非管制業務: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經營之業務,非屬受管制業務者。
七、個體會計: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編製其整體財務資料時,所須遵循之會計原則、會計政策及會計科目表。
八、分離會計:指將個體會計之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項目分離至天然氣業務及其他業務所採用之會計概念、慣例及會計報表。
九、關係人:指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中對於關係人之定義及其他相關規定。
十、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指公用天然氣事業用以記載及說明其執行本準則詳細步驟之文件。
十一、資金成本:指為維持營運所需投入資金之機會成本。
十二、動因:指造成各項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發生之原因。
十三、池庫:指用來彙集由各種服務之作業活動所引起之相關成本、收入、資產及負債之機制。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之監理事項由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辦理之。
本部依本準則應執行事項,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政策與制度、會計處理之方法、程序及原則,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本準則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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