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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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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制定會計制度,並以其所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基礎。 前項所稱營運資料應包括下列各項: 一、主要供氣設備之容量、數量、使用量及配置。 二、其他天然氣設備之數量、容量、使用量及配置。 三、各種業務之數量。 四、其他與營運相關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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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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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10 條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執行分離會計,應依本準則之規定制定會計制度,並以其所產生之會計紀錄及相關營運資料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