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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四章 查核監督

§ 33–364

33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制定會計作業程序手冊,記載實施本準則之具體方法,其內容至少應包括成本分攤基礎、收入分離程序、資產分離程序、負債分離程序、關係人交易之計價程序、內部交易之轉撥計價程序及其他相關項目。 前項會計作業程序手冊,應於開始營業前報請本部備查;修正時,亦同。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組織、業務、營運及其他相關事項之重大變更,而有修正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之必要時,應報請本部備查;本部於必要時,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修正實施中之會計作業程序手冊。
34
本部就公用天然氣事業委任之會計師所查簽證之會計報告有關事項,得要求該會計師說明;必要時,並得要求會計師提示工作底稿及其他相關資料。
35
本部得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提供各項會計憑證、帳冊及與會計報告有關之營運資料,公用天然氣事業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36
公用天然氣事業各項會計憑證及帳冊保存期限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