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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 29–302

29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收入可直接歸屬者,應直接歸屬至該特定業務。
30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應依下列步驟分離之: 一、若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先依相關費率予以分離。 二、若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應依合理方式分離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