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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股東權益表達

§ 27–282

27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應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公用天然氣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應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離至各特定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付息負債,應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須再分離至各特定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