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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 22–265

25
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26
公用天然氣事業應於其會計作業程序手冊中,訂定資產分離之具體實施方法及作業程序。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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