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天然氣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請本部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淨帳面價值之低者。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殊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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