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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第六節 資金成本計算原則

§ 31–322

31
公用天然氣事業各業務之資金成本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因營業活動發生之付息負債)x資金成本率前項所稱經營各業務合理應使用之資產,指依資產分離原則規定分離至各業務之資產。
32
公用天然氣事業之資金成本率依下列公式計算之:資金成本率=付息負債資金成本率x﹝付息負債/(付息負債+股東權益)﹞+股東權益資金成本率x﹝股東權益/(付息負債+股東權益)﹞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92.06.25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