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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五節 收入分離原則

§ 25–26-13

26
事業之收入係由多種業務共同產生且無法直接歸屬者,依下列步驟間接歸屬或合理分攤之: 一、有相關費率可遵循者,先依相關費率予以間接歸屬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二、無相關費率可遵循者,依合理方式分攤至該收入所發生或受益之各業務。
26-1
  1. 事業之營運資產由他人付費或補助而取得、重置、遷移或報廢者,收取之金額於扣除因而受損或報廢營運資產之帳面價值後,應分離至各業務並認列為遞延收入;後續年度則配合相關資產之折舊逐年攤銷轉列為收入。
  2. 前項規定於編製一般財務報告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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