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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四節 負債分離原則及業主權益表達

§ 23–242

23
  1.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付息負債可直接歸屬至各業務者,依負債性質直接歸屬之。
  2. 事業因營業活動而發生之非付息負債,無法直接歸屬者,間接歸屬之;無法直接或間接歸屬者,則依合理可行之方式分攤至各業務。
  3. 事業之付息負債,依總金額認列並記錄之,無需分離至各業務。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