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項資產資料之彙集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第三節 資產分離原則
§ 19–22共 4 條
事業各項資產之歸屬,準用第十五條之規定辦理。
各項資產依前條規定歸屬,其無法直接歸屬者,準用第十七條規定之成本分攤及其程序辦理。
- 事業所經營各業務間資產移轉之內部交易,其定價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受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由受管制業務移轉予非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高者;由非管制業務移轉予管制業務者,轉撥價格應取現行市場價格與帳面價值之低者。
- 前項內部交易,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
回 公用天然氣事業會計處理準則(100.08.01訂定)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