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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7–237

17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本會文稿之綜、代判事項。 二、關於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分配事項。 三、關於各種重要會議之籌劃、參加事項。 四、關於與各機關之聯繫、協調及質詢調查案件之分辦事項。 五、關於行政業務之管制考核事項。 六、關於分層負責權責範圍內事項之決定事項。 七、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注意之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關於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18
參事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法案、命令之研議及審事項。 二、關於重大計畫、方案之撰擬及審核事項。 三、關於法令疑義解釋之審核事項。 四、關於法令公 (發) 布、廢止、修正案件之會核事項。 五、關於立法院審查本會有關法律案之列席事項。 六、關於出席各種法規審查及研究會議事項。 七、關於業務之研究改進及重要政務之建議事項。 八、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九、關於委員會議交辦事項。
19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工作之分配、領導及監督事項。 三、關於文稿之審或代判事項。 四、關於主管業務報告之編擬事項。 五、關於各科工作及權責問題之協調及解決事項。 六、關於所屬人員之派免、考核、獎懲之擬議及核轉。 七、關於年度工作計畫及預算之編擬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隨時提請長官注意之事項。 九、關於其他交辦事項。
20
本會處理事務,實施分層負責,逐級授權決定,其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各級主管人員對於已授權之事項,得逕行決定或代行之。
22
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23
本會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或請假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代理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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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