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處理事務,意見不同時,由處、室主管決定之;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各處室意見不同時,陳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之。
對於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辦事細則第 22 條,根據上述法規,此條規定了在處理事務時,如果各科處有不同意見,可以由處、室主管做出決定;如果涉及其他處、室的職掌,則應當會商辦理;如果各處室的意見不同,則需由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核定。 根據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五條相關規定,公平交易委員會在處理事務時,需要遵守職掌的分工,並在不同意見出現時進行討論和核定。例如,當涉及公平交易事項的調查、處分時,需要由主管核定,並且有時需要會商其他單位,以達成決策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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