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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第五章 附則

§ 41–444

41
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實施管制、受理申請及發執照,得收取檢查費、審查費及執照費;其費額,由主管機關定之。
42
對促進子反應器設施安全之技術及實務有傑出貢獻者,得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