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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0–212

20
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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