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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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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7 年 01 月 10 日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20–21
共 2 條
第 20 條
開啟 ›
主管機關
得視安全需要,於
核
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第 21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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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異常事件
§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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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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