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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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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在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可選定功率要求並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的管制事項,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才能繼續提升功率。 參考資料:依法准許行政院法規違憲審查立法及司法法規追蹤部105年9月第33卷第9期。在這份涵蓋實務、學術的期刊中,可以找到有關主管機關所需進行的審查程序及檢視安全需求的相關案例和觀點。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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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 20 條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