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得視安全需要,於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選定功率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之管制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得繼續提升功率。
根據核子反應器設施停止運轉後再起動管制辦法第20條,主管機關在核能機組再起動過程中可選定功率要求並要求經營者完成必要的管制事項,必須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才能繼續提升功率。 參考資料:依法准許行政院法規違憲審查立法及司法法規追蹤部105年9月第33卷第9期。在這份涵蓋實務、學術的期刊中,可以找到有關主管機關所需進行的審查程序及檢視安全需求的相關案例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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