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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34–353

34-1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