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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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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5 年 08 月 11 日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五章 附則
§ 34–35
共 3 條
第 34 條
開啟 ›
本辦法規定之各類書表及執照,其格式由
主管機關
定之。
第 34-1 條
開啟 ›
本辦法修正施行前已報考運轉人員測驗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其應試資格、測驗科目、及格標準及補考免試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 35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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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 27–33
回 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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