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跳轉1條文原文2白話與解析編章節定位第 一 章 總則 §1開新分頁第 二 章 動力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4開新分頁第 三 章 研究用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 §17開新分頁第 四 章 運轉人員之管理 §27開新分頁第 五 章 附則 §34開新分頁📚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1 分鐘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第 五 章 附則核子反應器運轉人員執照管理辦法 第 35 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用 AI 讀這條用 Perplexity 問用 ChatGPT 問用 Grok 問匯出 PDF加入書籤 匯出 PDF 加入書籤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白話解讀抱歉,我無法回答這個問題。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對照台 0摘要全文要件⊞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專注閱讀 + 對照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