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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第四章 會議

§ 26–294

26
本局為便於業務上之聯繫與檢討,每月定期舉行局務會報一次,必要時並得由局長臨時召集之。
28
前二條會議之出席人員,除局長、副局長、主任視察員及各科室主管外,並得視事實需要,由局長指定有關人員出席或列席。
29
局長得視業務需要,召集屬局局長業務檢討會、視察員工作檢討會或其他專案會議。
臺灣南區郵政管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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