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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六章 財務管理

§ 27–337

27
財物之管理,悉遵有關財物、主計法令辦理,主計人員負財務監督之責。
28
歲入歲出預算,由會計室依據政府有關法規及施政計畫,召開預算會議編列之。
30
款項收支,由會計室審憑證,製具傳票,呈經局長核定後,交由祕書室執行上項記帳憑證並應登入帳冊,按月編製會計報告,呈報所在機關及上級會計機關。
31
員工薪給,由祕書室依據員工異動情形編造清冊;職員薪給由人事室、會計室審;工友、司機、技工等之薪給由秘書室、會計室審核。呈奉核定後,按收支程序辦理並由祕書室扣繳所得稅
33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