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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中央氣象局辦事細則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局本部及所屬氣象測報機構財產(器材)之收發、移轉、報廢、保管等事項,應遵照「中央政府各機關財產管理辦法」及「交通事業財產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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