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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第三章 權責

§ 13–197

15
主任秘書襄助所長處理所務,其權責如下: 一、施政計畫及工作報告之編撰事項。 二、各組室業務執行之協調及管考事項。 三、公文閱及文稿核判事項。 四、所長授權處理事項。 五、其他所長交辦事項。
16
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籌劃、執行、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文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五、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17
各單位應就主管業務,詳列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室陳報所長核定施行。
18
所長對於前條授權事項,如發現違失或逾越權限時,應隨時糾正或變更授權範圍。
19
本所各單位執行職務,有互相關聯者,應會商辦理;其意見不同時應陳明所長裁決,必要時得由所長或主任秘書協商處理之。
交通部運輸研究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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