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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 12–143

12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14
  1.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2.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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