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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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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分層負責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93 年 12 月 20 日
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三章 分層負責
§ 12–14
共 3 條
第 12 條
開啟 ›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
第 13 條
開啟 ›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
第 14 條
開啟 ›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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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職掌
§ 3–11
下一章 →
第四章 會議
§ 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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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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