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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花蓮港務局辦事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處理業務。
  2.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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