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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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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2 年 02 月 10 日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1–3
共 3 條
第 1 條
開啟 ›
交通部為保護公有器材,加強資金運用,發揮物力效能起見,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開啟 ›
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
法令
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第 3 條
開啟 ›
各交通事業機關得依照本辦法,另訂呆廢器材處理細則。
下一章 →
第二章 分類
§ 4–5
回 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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