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於呆廢器材之處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根據交通事業機關呆廢器材處理辦法第2條,交通部所屬各交通事業機關對呆廢器材的處理需依據本辦法辦理,公營及民營交通事業機構也適用這些規定。根據這條法規,舉例來說,如果某家公營交通事業機構需要處理呆廢器材,他們需要遵從這項法規的規定,例如對於呆廢器材的清理和處理方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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