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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第七節 號誌機及軌道標誌

§ 37–437

37
站之兩端或終點站之一端,應設進站號誌機及出發號誌機。但列車進站或出站處,無道岔或無路線交叉者,或雖有道岔而經常鎖閉者,不在此限。
38
閉塞區間之起點,應設置閉塞號誌機。但在閉塞區間內,如依進站號誌或出發號誌指示列車運行時,得免設置。
39
  1. 站內於必要時,得設置調車號誌機及引導號誌機。
  2. 站外如有活動橋、平交軌道及其他必須特別防護之地點,應設置掩護號誌機。
40
進站、出發、閉塞、掩護等號誌之顯示,在相當距離難以辨認時,應於其前方適宜地點設置號誌預告機或遠距號誌機。
41
  1. 號誌機之型式在二位式區間採用燈光式、臂木式,前者應為色燈式及位燈式,後者暫仍用臂木向下式,在三位式區間,應採用色燈式及位燈式。
  2. 絕對閉塞制度行車區域內,採用二位式,在容許閉塞制度行車區域內,採用三位式。
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