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
罰單破解實戰
—
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
看課程介紹
→
搜尋
⌘K
購物車
我的課程
我的書籤
會員
免費註冊
登入
法律人
/
全國法規
/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
第四章 附則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09 年 04 月 01 日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四章 附則
§ 19–22
共 4 條
第 19 條
開啟 ›
(刪除)
第 20 條
開啟 ›
電臺設置者申請參與治安聯防,經直轄市、縣(市)警察局同意後,賦予行政區之名稱及電臺編號,其通訊連絡事宜由直轄市、縣(市)警察局規定之。
第 21 條
開啟 ›
申請設置電臺者,應繳納無線電頻率使用費、審驗費及證照費。
第 22 條
開啟 ›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 上一章
第三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 16–18
回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全球法規
姓名找判決
公司查詢
學院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