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設備應符合附件規定之技術基準及規格。
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第三章 設備及通信規定
§ 16–18共 3 條
- 電臺設置者須設置二十四小時自動錄音系統,記錄話務內容,並保存一週。
- 公路主管機關每年定期會同本會、警察機關查核前項紀錄。必要時,公路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
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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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 16–18共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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