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
根據《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設置使用管理辦法第18條》,電臺不得干擾或妨礙既設之合法通信。這意味著計程車專用無線電臺在使用時不得對其他合法通信進行干擾或妨礙。這條規定的參考資料可以從相關的裁判書或判決書中找到,例如在類似違法使用無線電頻率、干擾通信的案例中,有可能涉及到此條法規。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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