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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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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起碼運費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80 年 03 月 15 日
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二章 起碼運費
§ 3–4
共 2 條
第 3 條
開啟 ›
載運貨物起碼里程以十二公里計收。
第 4 條
開啟 ›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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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 1–2
下一章 →
第三章 運費計算
§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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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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