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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貨運營運實施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貨運在起碼里程十二公里以內依基本運價加收百分之七十空駛費。
  2. 超過十二公里者,除十二公里以內依前項規定計收,其餘超過部分按每公里規定運價累加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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