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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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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解調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異動 111 年 01 月 03 日
車輛編用辦法 第六章 解調
§ 18–19
共 2 條
第 18 條
開啟 ›
經調用之各型車輛於解調時,公共需要機關應清結車輛租金及各項補償費用。
第 19 條
開啟 ›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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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給付計算
§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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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獎懲
§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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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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