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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編用辦法 第六章 解調

§ 18–192

18
經調用之各型車輛於解調時,公共需要機關應清結車輛租金及各項補償費用。
19
解調後之各型車輛所有人及其駕駛人,應向原編用公路監理機關繳交公共需要機關證明,換發解調書。
車輛編用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