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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第五章 解散及清算

§ 32–332

32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解散時,應於一個月內向該管合作社主管機關辦理解散登記,並於清算完成時將成立登記證、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營業執照及社員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車輛牌照繳回。其社員有繼續營業之必要者,應在解散登記後一個月內,以原車辦理重新加入,申請公路主管機關換發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並辦妥車輛異動登記,如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得於申請期間屆滿前申請展延一次,以一個月為限。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解散應依合作社法相關規定辦理解散登記並完成清算。
33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於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本頁條文逐字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公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