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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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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於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就合併後消滅的合作社社員自動成為因合併而存續的合作社社員的規定,這表示合併後消滅的合作社原社員將自動成為合併後存續合作社的社員,而且應在合併後一個月內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換發社員汽車運輸業執照及辦妥車輛異動登記。根據相關的參考資料,這項規定對社員的權利與義務有明確規範,且需在一個月內辦理換發執照,否則可能會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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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33 條規定:「計程車運輸合作社決議合併者,因合併而消滅之合作社原社員自動成為因合併而存續之合作社社員。該社員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計程車運輸合作社設置管理辦法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